财防18号文《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财防[2018]18号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用的使用效率,确保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单位。
二、科研试制费用的构成
科研试制费用由以下构成:
1.国防科研试制费用:指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经费,包括科研实验费用、试制装备采购费用、试制人员培训费用等。
2.生产费用:指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生产工作的经费,包括设备采购费用、人员培训费用、生产设施维护费用等。
三、科研试制费用的管理方式
1.国防科研试制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国防科研试制费用预算,并将其纳入单位的财务计划。
2.科研试制费用的支付实行单笔结算。单位应当与付款人进行结算,并确保付款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款项。
3.科研试制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支持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科研试制费用应当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开展,包括科研实验、试制装备采购、试制人员培训等方面。
(2)保证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科研试制费用应当用于保证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包括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等方面。
(3)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科研试制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四、其他规定
1.国防科研试制费用的管理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单位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费用的管理,确保科研试制费用的正确使用,提高科研试制费用的使用效率。
3.各地方、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用的管理,确保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财防[2018]18号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