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自立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自立科研项目的管理和运作,提高科研项目的自立意识和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立科研项目的管理和运作。
第二条 自立科研项目是指由个人或单位自主设计、研发、实验或生产,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自立科研项目的管理和运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立科研项目的管理和运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自立科研项目应当由项目申请人提出,并通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填写自立科研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立科研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科研项目的技术内容、研究目标、实验方案、论文或专利等信息;
(四)申请人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财务、物资、人力资源等信息。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立科研项目的申请材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资助
第九条 自立科研项目的资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科研项目的技术难度、研究价值、实施难度等因素进行评审。
第十条 自立科研项目的资助可以分为国家资助、地方资助、企业资助和群众资助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自立科研项目的资助金额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应当明确资助金额、资助期限、资助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自立科研项目的资助资金应当用于科研项目的技术研发、实验、论文撰写、人员培训等方面。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自立科研项目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明确项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第十四条 自立科研项目的项目管理应当注重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方案,防范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五条 自立科研项目的项目管理应当注重信息管理,建立项目信息库,收集、整理、分析项目相关信息,提高项目管理的透明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十七条 自立科研项目申请人和项目管理人应当遵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本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职责。
第八章 附则
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解释。
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