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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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来了!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有效发挥重点实验室引领创新发展的作用,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4月29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新政策,创新内蒙古特邀请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坚持“四个面向”,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学问题,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全面提升自治区自主创新能力。

 

目前,我区重点实验室有155家,相对于实验室承担的使命来看,我区实验室建设存在建设标准低、团队规模小、科研能力低、重大成果少、管理运行机制僵化和重复建设等问题,无法满足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发挥实验室引领创新发展的作用。迫切需要修订《管理办法》,提高建设标准,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等方式开展实验室优化重组,重塑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体系,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依据国家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改了《管理办法》。

 

问:《管理办法》基本框架与起草过程?

 

答:《管理办法》是重点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基本框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修改,修订前《管理办法》共6章42条,修订后为6章38条, 包括总则、职责、运行、动态管理、附则。

 

《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学习借鉴了国家和兄弟省市做法,面向社会公众、相关厅局、盟市科技局、厅内处室征求意见和建议25条,采纳17条,部分采纳2条。

 

问:《管理办法》重点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管理办法》重点修订内容包括:

 

1、不再区分学科类和企业类。落实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文件要求,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不再区分学科类和企业类实验室,更加强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推动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和协同创新。

 

2、提出开展实验室优化重组。结合自主评估、年度考核、定期评估的情况,根据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新建等方式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不断优化实验室体系。

 

3、改进管理方式。将实验室申报方式由原来的“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改为“常年申报、定期筛选”和重大紧急需求的情况下采用“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申报方式。加大实验室运行监督力度,对于评估、整改不通过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4、加强实体化建设。鼓励实验室实体化建设、运行、管理,在团队建设、财务制度、科研组织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权。顺应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趋势,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5、提高团队建设标准。参照多个省市的做法,从项目承担、人员数量结构、高级职称比例等方面提高申报实验室要求。例如,要求实验室近三年累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数量达到3项,将固定人员由10人提高到20人以上,对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占总人数比例提出要求,这些内容保证了实验室的适当建设规模和建设质量。

 

6、加大依托单位的经费投入。要求依托单位对实验室加大投入,建设前3年累计投入建设、运行经费不低于500万元。要求依托单位加强对实验室自主评估;将依托单位给予实验室的运行经费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强化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

 

问:《管理办法》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1、为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每年给予重点实验室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3、组织重点实验室申报、考核,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做好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4、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推动重点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问:《管理办法》规定申报重点实验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应具备基本条件有:

 

1、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学科、产业发展要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区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2、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以及结构合理、学风严谨、学术诚信、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实验室应与固定人员签订协议,固定人员在25人以上,其中牵头申报单位人员占比60%以上,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的实验室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之和占比50%以上,企业或其他创新机构牵头建设的,该比例为30%以上。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与其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重复。

 

3、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科研仪器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数理和信息等基础学科领域申报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4、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健全的管理运行制度,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5、依托单位前三年原则上累计为实验室提供的建设、运行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需为三级甲等;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需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6、实验室在本部门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

 

问:管理办法》中管理方式有哪些变化?

 

答: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对重点实验室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其内容包括:

 

1、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创新发展需要,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和新建等方式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不断完善实验室体系。

 

2、重点实验室每年2月底前填写上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进行自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报告和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

 

3、 自治区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批复满2年的重点实验室须参加评估。重点考察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4、 结合考评情况,确定“优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4个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给予1年整改期。

 

查看《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原文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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