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正处级)-综合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级别)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主要职责

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正处级)-综合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级别)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18〕 90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设立以下内设机构(正厅级):

(一)综合部。 负责机关文件、会议事务、机要文件、档案等日常运作工作。 负责保密及宣传工作。 制定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省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 负责全省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

(二)登记处。 制定社会组织登记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组织人才和发展能力建设,统计分析社会组织登记数据。 负责省级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和预登记业务指导,指导省级社会组织转型。

(三)监察室。 制定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综合监管体系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 负责省级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年检)、抽查审计、评估、重大活动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社会组织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党建办公室。 负责直接登记的省级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工作以及省级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 负责直接登记的省级社会组织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的审核。

内部组织

办公厅、登记办、监察办、党建办

组织负责人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10号楼(省民政厅大院)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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