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回顾 – 曾文远:《食品药品犯罪治理前沿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论坛回顾 - 曾文远:《食品药品犯罪治理前沿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编者按:

2024年4月20日14时,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食品药品犯罪治理论坛在北京举行。

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田文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春雷国家法官学院教授高贵君,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原二级巡视员陆剑君,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袁彬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刘筠筠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处副处长路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张伟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文远等食药领域专家学者,200余名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论坛。论坛由京都律师事务所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张思嘉主持。

以下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曾文远副主任做的《食品药品犯罪治理前沿问题研究》项目开题报告。

论坛回顾 - 曾文远:《食品药品犯罪治理前沿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曾文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食品药品犯罪治理前沿问题研究》项目开题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特别高兴今天能来到这么一个隆重的现场,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我们中心与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作、接受委托开展《食品药品犯罪前沿问题研究》这一项目的研究思路。我的报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为什么研究”这个问题。第二部分讲“研究什么”,即研究的重点和内容。第三部分讲“怎么研究”,即研究的一个总体安排。

第一部分:研究缘起

我一直在想这个食药安全犯罪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只有找到食药安全犯罪产生的缘由之后,我们对其的治理才能更加有针对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个社会风险问题。社会风险一个最明显的特征或者最本质特征是什么?是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而且这种不确定性已经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发展。人类为了寄希望于更安全、更有预期的生活,所以要对这种不确定性予以减轻或者消除,才提出一个风险预防的理念。我们传统社会对于风险预防,包括侵权法刑法部门法,主要是作用于事后的反应机制。这种传统(以个人主义为精神的)法律反应机制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什么?是因果关系的确认。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个人罪责自负”,包括个人行为自负这样一个基本理念。但是这种社会风险问题,如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面临的是人类全系统、整链条的问题。所以如果说这个风险的后果交给个人自负,可能会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这时候出现了国家权力的提前介入,这就是产生了一种事先性“集体治理”的理念。国家是怎样通过集体治理提前介入问题的呢?它是通过“规制”为核心。

“规制”首先是保护和维护食药产业的发展。是因为食品药品产业发展起来之后,它的副作用是“风险”,所以为了降低风险、减轻风险,要予以监督管理,予以控制。所以要设立标准、颁发许可、进行执法检查、实施包括刑罚制裁在内的处罚。所以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的理解是什么?我认为它实际上是一种“人类可以接受的一种风险程度”。因此,食品是安全的,并不代表着没有问题,所谓的“不安全的食品”,也并不代表一定有问题。食品安全的标准,只不过是基于科学理性和大众民主,这两者对于风险评估之后的一个权宜之策而已。所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食药犯罪。食药犯罪本质上就是对这种所谓的“食品安全”国家所确立的一种秩序标准的偏离。所以食药犯罪,它跟传统犯罪完全不一样。其最严重者,可能表达为刑法上的刑事违反,但是它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包括“规制目标、规制过程、规制手段”在内的整个规制秩序的一个大的违反。由此出发,我们必须思考食药规制本身的性质是什么,或者说食药安全本身的规制属性是什么。当然有人说它是社会性规制,有人说是经济性规制。如果是偏经济性规制,那么可能跟公民权利距离就稍微远一点。如果是社会性规制,它有可能有可能上升到一种基本权利、人权的范畴。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再行探讨。但不管如何,规制也容易产生问题。至于产生什么问题,美国学者布雷耶考察过美国的食品药品安全规制政策,指出规制有“井蛙之见”(最后10%问题)、议程随机、不一致等的负面表现,加上所规制的食药安全问题本身带有的不确定性,这必然导致规制失灵。所以在西方国家,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末就着力解决政府规制失灵问题。规制失灵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之前所规制的对象和内容,规制错了。那就意味着违反错误规制所形成秩序的所谓的犯罪,它本质上就不应当是“犯罪”这个范畴。所以在西方兴起一个“放松规制运动”。不排除“放松规制运动”有新自由主义的思想。伴随着“放松规制运动”,这些国家兴起全球治理理论,或者说治理思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规制和治理可能存在着一种相悖的思想路径。所以我们对食药犯罪治理的研究,不能仅仅限于事后的打击制裁,更要思考其前端的规制秩序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思考的核心在于哪些规制是没问题,哪些规制有问题。我相信,从全面体系进行思考,才能更好地确保对于食药安全风险的一个更大的认可。这就是我对选题的思考出发点。

第二部分:研究重点

基于此,我认为研究的内容重心不应当放在作为事后打击手段的刑法适用和刑事制裁,而是应该将食药犯罪治理这个问题,上升到食品药品产业的整体发展与整个食药安全的关系这一范畴来思考。正如我刚才所说的,通过规制形成了需要的安全秩序,但是又通过“放松规制”,把部分的食品药品安全秩序,又恢复到原有的“自发秩序”或者“市民秩序”。所以现在的食药安全秩序,可能存在两种面向,一种是规制秩序本身,一种是治理秩序或者自发秩序。所以食药安全犯罪治理,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一个规制秩序的维护,或者说一个行政秩序的维护,而要考量哪些行政秩序规制不善,而导致对食药产业的伤害。因此,我提出,研究食药犯罪治理,重在研究关于食药安全规制和放松规制双向正当性的一个证成和证伪的这一过程。

经过从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和2019年的《药品管理法》,到今天为止,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在这种大背景下,我们应当静下心来认真总结和反思一番传统的、之前的以刑事打击为主要抓手的刑事政策。所以我就回到一个命题,所谓的食药安全到底是不是真正地促进或者阻碍了食品药品产业的发展?或者说所谓的食品药品犯罪,是不是真正阻碍或者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食品药品产业的发展?这才是我们研究食药安全犯罪治理,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政策的梳理,或者是局部的法律适用,这些问题的思考当然很重要,当不属于食药犯罪治理最本质的内容。我认为这应当是我们这个课题研究的重点。只有把本质性问题搞清楚,才不至于我们越研究,越会坏事。同样,用没有怀疑的态度看待我们的食药规制及其秩序,那越精细的司法适用、越严厉的刑事打击,可能反而会越误事。

第三部分:研究安排

我在这里对本项目的研究安排分研究组织和研究进度两个方面进行简要说明。

第一,关于研究组织这一方面,我想,我们这个项目组就是,尽可能多地倾听企业的声音,多听听食药界的声音,而不能仅限于市场监管者的声音和公检法的声音。我将项目组人员分为三组,一组是行政组,有行政法学界的同仁,也有公共管理界的同仁。因为他们对治理理论的研究,对于整个规制规律的研究,可能超过行政法学界。第二组是刑事组,包括犯罪学刑法学界的学者。第三组是实务组,包括食药企业的,也包括市场、公、检、法以及检验机构的实务从业人员。概括说,就是各尽其才,优势互补,从而实现一个真正的所谓的共治。

第二,关于研究进度的安排这一方面,我查了下协议,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委托我们中心承担这个课题的期限,是一年半左右。期规划的各阶段内容安排大概是研读文献、梳理政策、实地调研、汇集问题、撰写报告、系统总结,到最后完成验收。最核心一点是,研究报告不仅仅要给公、检、法、执法人员看,更要经得起企业,经得起市场的检验。因为这种食药犯罪治理才是真正关乎整个国家、整个食品药品安全的本意。当然研究进度可以随着项目开展的具体情况有所调整。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对我报告的耐心倾听!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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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成立,研究领域为食药行业相关犯罪及刑事合规,行政违法及民商事法律事务,行刑交叉及刑民交叉问题,为食药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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